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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

 

                                                                                                                                                                     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 研修醫師 王郁婷

 

隨著全球逐步開放邊境並調整檢疫規定,國際航班與國際間交流漸趨緊密。近年來,台灣產業積極尋求各國菁英的加入,高齡化社會的照顧需求也逐年上升,因此在台灣求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人數亦持續增加。

 

為了保障來台生活的外籍人士健康,抵台後需要按照時程接受健康檢查,如:「入國健檢」、「定期健檢」與「補充健檢」;於境內之第三類外國人另需辦理「境內聘僱健檢」。依據抵達台灣後不同的活動內容,將要求不同的健康檢查項目,而此篇文章以介紹「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為主。

 

在台灣的受聘僱外國人根據提供的服務內容需要接受不同的健康檢查項目,第二類與第三類外國人需按照時程接受「入國健檢」與「定期健檢」。「入國健檢」與「定期健檢」的檢查項目包括胸部X光、漢生病皮膚檢查、梅毒血清、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MMR與一般身體檢查。我國於2009年發生印尼移工移入傷寒突發疫情,故原居住地位於印尼的第二類外國人則需要加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

 

第一類外國人大部分不須檢具健康檢查,但短期補習班外籍專任教師於受聘僱前,需檢具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其檢查項目包括:胸部X光、梅毒血清檢查、一般身體身體檢查與麻疹及德國麻疹相關證明(血清抗體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等。

 

順應為尊重愛滋病患者人權並符合國際趨勢,臺灣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之入境、停留與居留限制,自2015起取消外國人健檢中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項目。

 

健檢種類

須完成健檢時限

入國健檢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

定期健檢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

補充健檢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
請詳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1條」

表一:各類健康檢查時程

 

 

提供服務之工作性質

檢查項目與時程

第一類外國人

(1)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學校教師

a.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b.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c.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 教師

(4)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5)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免檢具健康檢查證明

 

短期補習班外籍專任教師需檢具三個月內健康檢查證明

第二類外國人

(1)海洋漁撈工作

(2)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3)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入國健檢、定期健檢

第三類外國人

指從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且從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之工作者(目前開放類別:廚師、雙語翻譯及中階技術工作),如:廚師、雙語翻譯、中階技術工作、僑外生及華裔學生等。

入國健檢、定期健檢、境內聘僱健檢

表二:不同職類外國人工作性質與健康檢查內容,詳細檢查項目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下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表單」

 

 

圖一:受聘僱外國人健檢時程規定 (摘錄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受聘僱外國人需於「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接受檢查,國內指定醫院名單公布於疾病管制署網站(外國人健康管理專區),若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則需至指定醫院接受複檢或接受治療。

 

 

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項目

後續處理流程

腸內寄生蟲檢查陽性

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陰性之診斷證明書

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

至指定醫院治療後取得複檢3次均陰性之診斷證明書

梅毒血清檢查陽性

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

胸部X光肺結核異常或無法判斷

攜帶健康檢查證明及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指定機構複檢

漢生病檢查結果異常

至漢生病檢查指定機構複檢,取得複檢診斷證明書

表三: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處理流程

 

 

 

 

圖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項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