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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路好孕:孕婦出國須知

臺大醫院家庭醫學部 林特暐醫師/ 黃蘭菁醫師

一路好孕:孕婦出國須知

出國前的準備

懷孕婦女在出國前,建議至相關門診做旅遊諮詢及懷孕狀況確認。其中包含至婦產科醫師的門診評估週數(Gestational age) 及是否有其他高風險懷孕情形,應包括超音波檢查及詳細之問診評估。另外還可至相關門診,抽血檢驗確認母親的血型(包括Rh血型)及確認疫苗施打狀況等。

懷孕婦女出國應比一般人多攜帶相關的保健工具及藥品,如:血壓計、痔瘡藥膏、止吐藥、必須補充之營養補充品(如維他命、鈣、鐵、碘、葉酸等)、陰道炎或是其他黴菌感染之藥物、爽身粉及彈性襪等。

孕婦出國之局對禁忌症及相對禁忌症

絕對禁忌症包括:胎盤剝離、即將進入生產過程、子宮頸機能不全、早產之可能、早期破水、懷疑子宮外孕及有流產先兆。相對禁忌症包括:懷孕表現異常、胎兒生長異常、曾經不孕、曾經流產及子宮外孕、母親年齡在15歲以下35歲以上、多胞胎及前置胎盤等。

出國前安排恰當的緊急醫療支援

對第三孕期的孕婦而言,確認目的地有能夠處理懷孕併發症、生產、剖腹產及相關新生兒問題的醫療資源是非常必要的。許多一般的醫療保險並沒有給付在國外處理懷孕併發症的花費,因次,另外尋找額外的相關保險是強烈被建議的,這些保險應該要能給付懷孕相關併發症及後續之新生兒照護。

因應旅程中運輸過程及相關活動之考量

無論在汽車、巴士還是飛機上,正確的使用安全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般的航空公司允許懷孕週數在36周以前的初產婦及32周以前的經產婦搭飛機。在一般客機上,大氣壓力及氧氣濃度會調整成類似於海平面上1,829到2,438公尺的狀況,這樣的環境對於正常的孕婦來說不會有影響,但若是孕婦本身有心血管疾病、鐮刀型紅血球疾病或是嚴重的貧血,則應該特別注意自身之形況。在較長的飛行過程中,腹脹及足部水腫是相當常見的,孕婦可以考慮升級艙等及要求航空公司安排距離廁所較近的座位,穿著寬鬆的衣物及舒適的鞋襪也是相當重要的。

搭乘船隻旅遊時,大部分的船公司會限制週數在24-28周以上的孕婦搭乘,孕婦也許會被要求出示醫師之相關診斷紀錄來確認適合這段航程,並標明預產期之時間。懷孕之乘客要注意暈船、可能的腸胃道及呼吸道感染及避免因意外而落入海中。

關於旅途中之相關活動,游泳及浮潛相對來說一般被認為是安全的活動;而騎腳踏車、摩托車或是騎乘動物有造成腹部受傷的風險,一般是不建議的。高山上的活動及潛水可能造成缺氧及氣體栓塞,衝浪則可能造成水柱噴濺入產道,都是不被建議的活動。

旅程中可能遇到之感染症

旅行者腹瀉,在孕婦更容易造成嚴重的脫水,嚴格的確保手部衛生及食物飲水之清潔是非常必要的。瓶裝水及燒過的水是最安全的飲用水選擇。若是有抗生素使用之必要,對孕婦來說,Azithromycin是首選用藥。Floroquinolone及Bismuth subsalicylate是孕婦不可使用之藥物。

A型肝炎及E型肝炎皆是由糞口傳染的肝炎病毒,其中A型肝炎會增加胎盤剝離及早產之風險;E型肝炎則是容易在孕婦身上造成更嚴重的症狀,相關研究更顯示,在第三孕期會造成15%–30%的個案死亡和相關胎兒併發症及死亡。弓蟲及李斯特氏菌病能夠通過胎盤感染胎兒,造成流產、死產跟先天性感染,所以孕婦應避免食用未消毒完整的起士及未烹調完全的肉品。

懷孕期間疫苗之使用

活菌疫苗(MMR、水痘、黃熱病等)禁止於孕婦身上施打,一般建議注射完活菌疫苗一個月後才可計畫懷孕。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Tdap),若於近十年都沒有施打過,則建議於第三孕期或第二孕期晚期(20周後)施打。流感疫苗則建議於第三孕期剛好遇到流感流行季節的孕婦施打。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Meningococcal polysaccharide vaccine),去活性小兒麻痺疫苗(IPV),A型肝炎及B型肝炎疫苗被認為對於孕婦是安全無虞的,可以於任何需要的時間施打。

瘧疾之預防

瘧疾在孕婦身上將造成更嚴重的症狀:嚴重的寄生蟲血症及貧血,嚴重的低血糖,或併發腦性瘧疾及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胎兒亦會有流產及死產之風險。所以孕婦應儘量避免前往瘧疾盛行之地區;如果真的無可避免要前往,避免蚊蟲叮咬和使用預防瘧疾之藥物是非常必要的。預防蚊蟲叮咬應使用物理性的長袖、長褲、蚊帳等,而含有DEET之防蚊液目前因無證據顯示對孕婦及胎兒有害,故美國CDC建議孕婦僅於必要時用於衣物上或少量用於皮膚上。口服預防瘧疾藥物的部分,孕婦可選擇使用一周一顆的Mefloquine來預防瘧疾感染;Doxycycline因其在四個月後的孕婦有致畸胎性而絕對禁止,Atovaquone-proguanil目前因使用於孕婦的安全報告不夠詳盡也不推薦使用。

參考資料:

1. 美國疾病管制署Yellow book (2014) : Chapter 8, pregnancy travelers

2.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